主张合同无效和主张合同解除在性质、发生原因、法律效力、权利行使方式和起始时间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方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合同效力的根本性否定。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发生原因方面,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出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效力方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解除一般仅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权利行使方式方面,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都可以主张。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而主张合同解除,当事人需要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起始时间方面,合同无效是自合同成立时就无效。而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一定的事由才发生解除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