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抗辩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抗辩事由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产生的抗辩,对人抗辩则是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产生的抗辩。了解这些抗辩事由,有助于在票据活动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主要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具体包括:第一,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第二,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第三,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第四,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第五,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在买卖合同中,票据债务人(买方)可以对票据债权人(卖方)进行抗辩,前提是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抗辩,具有较强的绝对性。
1、票据记载瑕疵的抗辩
票据是要式证券,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例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这种情况下票据无效,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因为票据金额是票据的核心要素之一,大小写不一致会导致票据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无法确定债务人应支付的具体金额。
2、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抗辩
票据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如果持票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票据权利即消灭,债务人可以以此抗辩。例如,持票人持有一张支票,出票日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8月才向出票人主张权利,此时出票人就可以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付款。
3、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情形时,债务人也有相应的抗辩权。如果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乙作为被伪造人,无需对该票据承担付款义务。对于票据变造,如果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对人抗辩主要基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1、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对人抗辩。例如,在一个货物买卖交易中,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汇票用于支付货款,乙是持票人。如果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甲交付合格的货物,甲就可以对乙进行抗辩,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因为甲和乙之间存在直接的货物买卖这一基础关系,并且乙违反了基础关系中的约定义务。
2、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只有当持票人没有履行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约定的义务时,债务人才可以行使对人抗辩权。比如,在劳务合同中,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了本票用于支付劳务报酬,但债权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工作,债务人就可以拒绝支付本票款项。
3、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是有限制的。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例如,甲与乙之间有抗辩事由,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此时甲不能以与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
综上所述,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每种抗辩都有其具体的情形和适用条件。在实际的票据活动中,还可能存在票据抗辩权的滥用、抗辩权的行使程序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票据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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