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责任承担方面,一般饲养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无免责事由;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饲养人或管理人绝对担责;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可不担责。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可抗力等。
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规定。对于一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张三故意挑衅李四饲养的狗,被狗咬伤,若李四能证明张三的故意行为,就可能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
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主人未给宠物狗拴绳,路人故意去踢狗被咬伤,主人仍要担责,但可因路人故意而减轻。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无免责事由。这是为了严格保障公众安全,比如饲养藏獒咬伤他人,无论什么情况,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3、动物园的动物致害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动物园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游客翻越进入被动物伤害,动物园若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
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上述例子中受害人挑衅动物导致被伤害。二是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动物逃出伤人,若能证明是不可抗力因素,饲养人或管理人可免责。
一般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承担有其特定规则。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是指对动物拥有所有权的人,管理人则是指实际控制和管理动物的人。比如寄养在宠物店的宠物咬伤他人,宠物店作为管理人可能要承担责任。
2、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
必须存在损害后果,如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且该损害后果是由动物的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狗撞倒行人导致行人骨折,骨折与狗的撞倒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3、免责与减责情形
如前面所述,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被侵权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
禁止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非常严格。禁止饲养的动物通常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如烈性犬、毒蛇等。
1、严格的责任承担
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免责的可能性。这是因为这类动物对公众安全威胁极大,法律旨在通过严格责任来遏制饲养此类动物的行为。
2、抗辩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侵权人存在一定过错,也不能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例如,即使受害人故意去招惹禁止饲养的动物被咬伤,饲养人或管理人依然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因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带来的巨大风险。
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根据不同的动物类型和具体情形有不同规定,抗辩事由也有限定。相关问题还包括流浪动物致害责任如何确定、动物致害的赔偿范围等。如果您在动物致害责任方面有更多法律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