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业主委员会有诸多规定,涉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决议效力以及业主对于其决定的权利等方面,为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中,对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是构建和谐有序小区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这表明业主有自主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同时政府部门和居委会要起到指导与协助的作用,保障业主能顺利完成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方面。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等。《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体现了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责,通过签订合同来保障业主能享受到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效力。《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既保障了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权威性,又为业主提供了权益救济的途径,防止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个别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了解其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这有助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使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为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和小区的良好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