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折伤残鉴定的级别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为十级、九级等,也可能不构成伤残,要依据骨折的严重程度、治疗后的恢复状况以及对踝关节功能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按照相应的鉴定标准来判定。
在进行脚踝骨折伤残鉴定时,不同的鉴定标准和适用场景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在工伤鉴定的场景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果是单纯的脚踝骨折,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一般可鉴定为十级伤残。例如,职工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脚踝导致骨折,经过治疗后恢复良好,只是偶尔在长时间行走时会有轻微的不适感,这种情况大概率符合十级伤残标准。但如果骨折严重,如涉及到关节面骨折,且愈合后踝关节功能存在明显受限,影响到正常的行走、负重等功能,有可能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比如骨折导致关节面不平整,踝关节活动范围明显减小,对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中,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若脚踝骨折经过治疗后,踝关节的活动度基本恢复正常,未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不构成伤残。如果骨折致使踝关节出现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到踝关节的稳定性和活动功能,导致行走困难、步态异常等情况,可能会被鉴定为九级甚至更高等级的伤残。
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通过对伤者的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现场的身体检查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而且不同的案件和个体情况存在差异,最终的伤残等级应以实际的鉴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