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委托环节。伤残鉴定的委托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委托时需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般要提供病历资料、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于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如果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会不予受理。
然后进入初次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人会严格按照鉴定规则和技术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判断等工作。
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等情况,从而进入补充鉴定环节。当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等情形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若出现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等情形,委托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另行指定或者选择鉴定人。
复核鉴定一般是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进行。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整个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流程严谨规范,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