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存在多方面区别,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间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二者在性质、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性质上看,行政裁决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裁断,类似于司法机关的裁判活动,具有准司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
主体方面,行政裁决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特定行政机关。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比如土地权属纠纷可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裁决。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例如,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可向市公安局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象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通常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如侵权纠纷、补偿纠纷等。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程序存在差异。行政裁决一般遵循类似于司法程序的规则,有较为严格的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程序,以确保对民事纠纷的公正裁决。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灵活,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更注重效率和行政内部的层级监督。
救济途径也不一样。对行政裁决不服,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救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