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符合条件经审核通过后可取得该证。
一、申请条件要办理对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首先得满足一定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材料准备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企业身份或已预先核准的名称。
3.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体现公司的资金情况。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明确经营场地和业务设备情况。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证实法定代表人身份。
6.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三、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2. 收到申请材料后,许可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会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