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后,会依据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包括刑罚执行和非刑罚处理方法。刑罚执行有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非刑罚处理方法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
一、刑罚执行
1. 主刑执行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罪犯需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通常在拘役所执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在监狱等场所执行,犯罪分子需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死刑则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2. 附加刑执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是强制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可一次或分期缴纳。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赔偿损失则是要求犯罪人对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
犯罪嫌疑人在被定罪后,还有申诉等权利。如果其认为自己的判决存在错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可能的错误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