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指的是将特定人员关押在看守所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涉及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情况,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或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拘留有其特定的含义和适用情形。从性质上来说,主要分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比如,某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被当场发现,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重大犯罪嫌疑,可能会被刑事拘留。这是一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预防性措施,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限制手段。
而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常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等。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在拘留期间,其生活和活动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会被安排在特定的监室居住,每天有规定的作息时间。同时,看守所也会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饮食、医疗等保障。
在法律程序方面,对于刑事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侦查,收集证据。如果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较短,通常在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看守所拘留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和行政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司法公正和打击违法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