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别人财产应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当遇到故意损害别人财产的情况时,报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比如,甲在A地故意砸坏了乙存放在B地的车辆,那么A地和B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乙可以选择向这两地其中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在报案时,要尽可能详细地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比如现场的照片、视频,证人的联系方式等,这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快地了解案件情况,展开调查。同时,对于一些情节较轻的故意损害财产行为,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