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认假离婚转移财产行为无效,需要从证明“假离婚”及财产转移行为的不合理性等方面入手。一般可通过提供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的证据、财产转移存在恶意等证据,向法院请求确认财产转移行为无效。
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即合法解除。但对于借离婚之名转移财产的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确认其财产转移行为无效。
收集证明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的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关于“假离婚”的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只是为了转移财产,之后还会复婚等内容。也可以收集双方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像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后依旧一起居住、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等;还可以收集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其中若有涉及“假离婚”的内容,可作为有力证据。例如夫妻双方在聊天中提到“先办离婚把财产转出去,过段时间再复婚”,这样的记录就很关键。
证明财产转移行为存在恶意。可以调查财产转移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在离婚前不久,一方突然将大量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且无法给出合理的交易理由,就可能存在恶意转移的嫌疑。比如一方将名下的房产低价卖给亲属,且亲属并未实际支付合理对价,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对象,就可作为证明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在诉讼过程中,要将收集到的上述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法院认定该财产转移行为是基于虚假的离婚意思表示,且存在恶意损害债权人等他人利益的情况,就会判决该财产转移行为无效,恢复财产的原有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