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不到场可能产生不同后果,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场可能缺席判决。
对于原告而言,如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积极参与诉讼程序。若随意缺席,法院会认为其放弃了本次诉讼的诉求,从而按撤诉处理。不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对于被告来说,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庭,法院会慎重对待,不会轻易作出缺席判决。法院通常会先进行传票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到庭,可能会采取拘传等措施强制其到庭。这是因为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庭陈述意见,以便法院全面了解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票后仍未到庭,法院也会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不过,这种判决同样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尽量到场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