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收养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若符合收养条件,应及时办理收养登记;若不符合收养条件,可能需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如将被收养人送回生父母处或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于未登记的收养关系,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如果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应尽快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完成登记后,收养关系便具有了合法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若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比如收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被收养人不符合被收养的法定情形等,这种未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可能需要将被收养人送回其生父母处。若生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被收养人可能会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在一些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情况下,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如果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前,且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可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不过,若发生在《收养法》施行后,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为了保障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