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时儿女原则上责任比例相同,但实际中会根据各自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在法律层面,儿女对父母负有平等的赡养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平等的,不因性别、年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在赡养父母的责任上,从法律基础来讲是一致的。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每个儿女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责任比例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济状况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某个儿女收入较高且经济负担相对较轻,而其他儿女收入较低甚至自身生活都较为困难,那么收入高的儿女可以适当多承担一些经济上的赡养责任,比如多支付一些父母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
生活条件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有的儿女可能与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方便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日常的饮食、就医陪伴等;而有的儿女可能因工作等原因在外地,难以在身边照顾,这种情况下,在身边的儿女就会承担更多生活照料方面的责任,外地的儿女则可以在经济上给予更多支持。
父母的意愿也很关键。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希望某个儿女多承担一些照顾责任,或者对赡养方式有特定的要求,儿女们也应该尊重父母的意愿,在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赡养责任。当儿女之间就赡养责任比例划分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的调解,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