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仍有探视权,但没有抚养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法定的探视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一定的接触和情感交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所以,即使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也依法享有探视权。
而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婚生子女的抚养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抚养权通常会确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则不直接抚养。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如孩子的意愿、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一旦确定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就不再拥有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即没有抚养权。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如虐待孩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抚养等,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但在未变更之前,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具有抚养权。探视权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无抚养权但享有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