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一般难以进行常规的工伤认定,但如果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且符合条件,可通过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决定等流程进行认定;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按参保地规定流程认定。
首先要明确,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通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般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常规的工伤认定。不过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及认定流程。
一是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的情况。如果退休职工被返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部分地区规定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第一步是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退休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第二步是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会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三步是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第四步是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这类退休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参保地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一般也是先由本人或其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然后由当地负责工伤保险的部门受理、调查,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退休职工工伤认定的政策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