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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特性有什么

2025-10-10 13: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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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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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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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法定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性。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这意味着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留置权也不能成立。而且,留置权会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例如,甲企业为乙企业修理设备,乙企业未支付修理费,甲企业对该设备享有留置权。若甲企业将对乙企业的修理费债权转让给丙企业,那么留置权也会随之转移给丙企业。

不可分性是留置权的重要特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之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部分受清偿,不影响留置权的整体效力。即使留置物的价值大于债权额,债权人仍可对整个留置物进行留置;反之,当留置物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货款,乙留置了甲价值 20 万元的货物,在甲未还清 10 万元货款前,乙可继续留置全部货物。

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依法留置托运的货物。

物上代位性也是留置权的特性之一。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当留置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等原因而获得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时,留置权人可以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比如,留置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偿款,留置权人对该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性是留置权的核心特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体现了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留置定作物后,若定作人仍不支付费用,承揽人可依法拍卖定作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特性有什么(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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