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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件名称是什么

2025-10-10 11: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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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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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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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件名称根据产权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常见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不动产权证书,这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一种产权证件。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将房产证和土地证进行了整合。不动产权证书涵盖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相关信息,它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所有权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广泛使用。它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该证书主要记录房屋的所有权人、坐落、用途、建筑面积等房屋相关信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它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分开的,分别对土地和房屋的权利进行确认。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后发放的证书。它是林权所有者享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它有利于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

产权证件名称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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