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
一、人身权益遭受侵害
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时,如果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对方的过错导致身体残疾,这种身体上的伤害会伴随巨大的精神痛苦,包括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日常行动不便带来的困扰等,此时受害者就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再如,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或留下严重后遗症,患者在承受身体痛苦的同时,精神上也会遭受折磨,也符合申请精神损失费的条件。
二、人格权利遭受侵害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被侵犯,也可能涉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比如,明星的肖像被擅自用于商业广告,这不仅侵犯了其肖像权,还可能对其形象和声誉造成影响,明星可能因此遭受精神上的损害,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又如,有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受害人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损
一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的珍贵照片、结婚录像带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会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此时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失费。比如,照相馆不慎将顾客的结婚照片底片丢失且无法弥补,这对于顾客来说是一种无法挽回的损失,顾客可以要求照相馆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申请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