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和放火罪在客观要素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与火灾的发生及危害公共安全相关,但在行为方式、主观状态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一、两者的联系
从危害结果来看,失火罪和放火罪都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并且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故意放火还是因过失导致失火,一旦引发火灾,都可能使不特定的人员面临生命危险,大量的公私财物遭受损失,例如工厂、居民区等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两者的区别
1. 行为方式不同
放火罪是行为人主动实施放火行为,即故意使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目的物,制造火灾。这种行为具有主动性和故意性,例如故意在商场内泼洒汽油并点燃。而失火罪的行为通常是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引发火灾。比如在山林中吸烟后未将烟头熄灭,从而引发山林火灾。
2. 主观方面不同
这是两者的关键区别。放火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大,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失火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 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既遂。而失火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才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