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需经过受理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法院受理及庭前准备等流程。
检察院受理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在此阶段,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作出决定。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受理。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会将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将受理该案件,并确定开庭日期。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案件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