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没钱还款一般不会被拘留,但如果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留。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拘留期满后即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通常不会直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因为拘留是一种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单纯因为被执行人没钱还款。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自己的财产状况,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二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故意拖延执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
关于拘留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一般情况下,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执行人被拘留,也不免除其还款的义务。在拘留解除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法院也会持续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及时恢复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