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对拿刀吓唬人者进行拘留。若有一定证据但证据尚不充分,可能会展开进一步调查,而不会直接作出拘留决定。若证据能证明存在拿刀吓唬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的关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拿刀吓唬人这一行为,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行为发生,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能对所谓的行为人进行拘留的。因为缺乏证据就无法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公安机关不能仅凭猜测或者他人的无端指控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如果有一些初步的线索或者证据显示可能存在拿刀吓唬人的情况,但证据还不充分,公安机关一般会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工作。他们可能会询问相关证人、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现场勘查等,以收集更全面、确凿的证据。在证据不足的阶段,是不会轻易作出拘留决定的。
当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拿刀吓唬人的违法行为时,这种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于情节是否较重,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拿刀吓唬的场合、是否造成他人精神上的严重恐惧、是否有多次吓唬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