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主体、主体地位、待遇报酬、适用法律、国家干预程度等多方面区别。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雇佣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雇佣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待遇报酬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雇佣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雇主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这两部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较多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方面都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劳务雇佣关系中,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干预程度相对较低。
纠纷解决程序不同。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雇佣关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