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刑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一般在罪犯收押后的合理时间内会安排家属会见,通常在入所五日内会发出家属会见通知书;若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监狱会发出家属会见通知书,家属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即可申请探视,一般是在通知书送达一段时间后可以进行首次探视。
不同的刑罚执行场所,对于家属探视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罪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应当自收押罪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家属。在实践中,家属在收到通知后,按照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就可以安排探视。不过,各地看守所可能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更快地安排首次探视,而有些地方可能由于自身工作安排等因素,会在收到通知后的稍晚时间(比如收到通知后的一两周内)才可以进行探视。
当罪犯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家属会见通知书。家属在接到通知书后,要按照监狱要求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与罪犯亲属关系的证件。一般来说,监狱会在发出通知书后的一段时间安排首次探视,通常在通知书送达后的一到两个月内可以进行首次探视,但具体时间还是要以监狱的安排为准。
探视的具体时间和频率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监狱会根据自身的管理规定和工作安排,制定具体的探视时间表,可能是每周的固定日期和时间段允许探视。同时,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一定条件,监狱可能会适当增加探视的次数或者延长探视的时间;相反,如果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可能会被限制或者暂停探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