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可以”体现了法律在量刑时的灵活性和综合性考量。
从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指虽然参与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比如在犯罪集团中从事一般的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辅助作用则主要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等。
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于大部分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所以通常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从犯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较高的主观恶性等,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不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例如,从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但该辅助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关键作用,且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此时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从犯的处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