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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债务一方无力偿还怎么办理

2025-10-09 21: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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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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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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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一方无力偿还,需先明确债务性质,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要求另一方偿还。

首先要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个人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如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方式来实现债权。若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时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式,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当一方无力偿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另一方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向无力偿还的一方进行追偿。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双方应保持理性和沟通,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如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等,以避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信用损失。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债务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了债务一方无力偿还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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