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与是否迁户口没有必然联系。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选择是否给子女迁户口,迁户口并非是确定抚养权后的必经程序。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而户口迁移是一种户籍管理行为。即使抚养权归一方,并不意味着孩子的户口就必须迁移到该方名下。迁不迁户口主要取决于获得抚养权一方的意愿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
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认为将孩子户口迁移过来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比如方便孩子就近入学等,那么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抚养权判决书或协议书等,然后按照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
但如果不迁移户口也不会对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造成不利影响,那么也可以选择不迁移。例如,孩子目前的户口所在地教育资源较好,且生活不受影响,就没有必要迁移户口。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也不能以孩子户口未迁移为由拒绝配合行使抚养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决定是否迁移孩子户口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和实际情况,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记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