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和离婚存在多方面区别,二者在性质上,可撤销婚姻是对有瑕疵婚姻效力的否定,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在期限上,可撤销婚姻有除斥期间限制,离婚一般无时间限制;在法律后果上,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离婚是婚姻关系自离婚时解除。
一、性质不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合意等条件,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它本质上是对有瑕疵婚姻效力的一种否定评价。例如,一方因受胁迫而与另一方结婚,这种婚姻存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对现存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
二、期限不同 可撤销婚姻有严格的除斥期间限制。以受胁迫结婚为例,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而离婚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可以提出离婚,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即可。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而离婚是婚姻关系自离婚时解除,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在财产分割上,一般遵循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等原则。
四、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人无权请求撤销该婚姻。而离婚请求权可以由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行使,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