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脱离关系在法律上一般不被允许,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自然血亲关系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脱离,拟制血亲关系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解除。
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这种血亲关系是基于生物学上的联系,具有不可改变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人为地加以解除。例如,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了所谓的“脱离关系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免除。
拟制血亲是指通过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对于拟制血亲关系,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解除的。以收养关系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父母与子女脱离关系的情况要根据血亲关系的类型来判断,自然血亲关系通常不能脱离,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