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香烟未出售通常也构成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行为,收购香烟这一行为本身若没有相应许可,就已符合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非以是否出售为判定标准。
在我国,香烟属于专卖物品,受到严格的法律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收购香烟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营烟草制品的一个环节,即便没有出售,只要是未经许可进行收购,就违反了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是否实际出售。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时,会综合考虑收购香烟的数量、金额等因素。如果收购的香烟数量较多、价值较大,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即使尚未出售,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这种收购行为已经对国家的烟草专卖市场秩序造成了潜在的破坏和威胁。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大量收购香烟,可能是为了后续的非法销售做准备,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烟草专卖的相关规定。所以,收购香烟未出售的情况,依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