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车子不想买了,定金大概率无法退还,但可以尝试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则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在法律层面,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消费者交了定金后又不想购买车子,从法律规定来说,消费者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属于违约方,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商家退还定金的。不过,消费者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首先可以尝试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向商家说明自身不想购买的原因,争取商家的理解。比如因为突发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后续的购车费用等。有些商家为了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或者避免后续的纠纷,可能会同意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定金。
如果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如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交付时间严重超过约定等,那么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此时,消费者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车辆质量检测报告、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实际情况的对比等,以证明商家的违约事实。
如果在购车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商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定金。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要冷静处理,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