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能退,订金能退。
在购车过程中,定金和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意义和性质上有很大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在购车时,如果消费者支付了定金,之后因为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车辆了,那么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但如果是商家违约,比如不能按时交车等情况,商家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定金具有惩罚性和担保性,其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当消费者支付订金后,如果不想购买车辆了,是可以要求退还订金的。因为订金只是一种临时的资金支付,没有像定金那样严格的法律约束。即使商家拒绝退还订金,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协商、向消协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情况下,订金在合同履行时可以冲抵价款,如果合同未履行,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如数返还订金。
所以,消费者在购车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明确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因概念混淆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