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发生时间、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撤销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作出;撤回一般无限制条件,撤销有一定限制;二者对要约效力的影响也不同。
从发生时间来看,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例如甲于 1 月 1 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一份要约,在信件尚未到达乙时,甲通过电话告知乙取消该要约,这就是要约撤回。而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比如甲的信件于 1 月 5 日到达乙,在乙尚未作出承诺的 1 月 6 日,甲又通知乙撤销该要约,这属于要约撤销。
在适用条件方面,要约撤回通常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符合时间要求即可。这是因为此时受要约人尚未基于要约产生合理信赖,不会对其造成损害。而要约撤销有一定限制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例如甲在要约中明确表示该要约在 10 天内有效,那么甲就不能在这 10 天内撤销该要约。
在法律后果上,要约撤回使得要约自始不发生效力,受要约人不会基于该要约产生任何权利义务。而要约撤销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去效力,如果撤销不当,要约人可能需要对受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经进行了生产准备等工作,要约人撤销要约给其造成损失的,要约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