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子过户给子女后悔了,要根据不同的过户情况来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如果是因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过户,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过户;若是赠与过户且未完成法定不可撤销情形,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若已完成过户且无正当理由,一般难以再要回房子。
需要明确房子过户的方式,常见的有买卖、赠与等。
若房子是以买卖方式过户。通常情况下,买卖行为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同关系。如果老人能证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老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是九十日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房子的过户登记也可随之撤销,恢复到过户前的状态。例如,子女欺骗老人签订买卖合同,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等情况。
要是以赠与方式过户。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如果老人的赠与没有经过公证,且不属于不可撤销的情形,在过户后,若子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老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可要求子女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的回转登记。
如果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且不存在上述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老人后悔了也很难将房子要回来。因为在合法有效的过户行为下,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子女,子女成为合法的产权人。所以,老人在进行房屋过户时,一定要谨慎考虑,确保是自己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