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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哪办理手续

2025-10-09 05: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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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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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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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通常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手续。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准备材料,主要包括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这些材料是办理抵押登记的基础,确保登记机构能够准确了解抵押的相关情况。

申请。抵押双方需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并提交准备好的材料。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查验,看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

审核。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可能会核实抵押物的合法性、权属情况、抵押合同的有效性等内容。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登记机构会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

登记发证。经过审核无误后,登记机构会将抵押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这个证明是抵押权设立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确保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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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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