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不存在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设立、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债权。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这一重要特性。从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主债权与抵押权的关系中,主债权是抵押权存在的基础。当主债权不存在时,抵押权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依法会消灭。
从设立角度来看,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例如,甲向乙借款,乙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偿还,要求甲提供房产作为抵押,从而设立了抵押权。这里的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就是主债权,房产抵押形成的抵押权是从属于该主债权的。如果借款合同因各种原因自始无效,那么基于该借款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自始不发生效力。
从变更方面来说,如果主债权的范围、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抵押权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比如主债权数额减少,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也会随之减少。而当主债权完全消灭时,抵押权自然也会消灭。主债权消灭的原因有多种,常见的包括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债务合同被解除、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等。
当主债权不存在导致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以房产抵押为例,抵押人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材料,如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文件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恢复抵押物的自由状态,使其可以自由处分。主债权与抵押权紧密相连,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就会依法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