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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怎么办

2025-10-09 0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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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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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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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时,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若因不可抗力等非抵押人原因灭失,且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可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若无代位物,抵押权消灭。

当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而灭失时,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行为对抵押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抵押人擅自拆除抵押的房屋,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者增加担保金额等,以保障其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若抵押物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抵押人原因而灭失,此时需要看是否存在代位物。所谓代位物,常见的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比如,抵押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而该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就属于代位物。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保险金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抵押人获得保险金后,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抵押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那么抵押权就会消灭。例如,抵押的古董因地震完全损毁,且没有获得任何保险赔偿或其他补偿,此时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的抵押权就不复存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仍然可以基于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债务人以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

抵押物灭失后的处理要综合考虑灭失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代位物等因素,以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抵押物灭失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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