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指各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
共同故意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这意味着各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要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对该危害结果起到作用,并且知晓自己与他人是在共同实施犯罪。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盗窃行为以及其他成员的配合行为,并且明白这些行为结合起来会导致他人财物被盗这一危害结果。而且,各行为人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要有基本一致的认识。
共同故意还包含共同的意志因素。这体现为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对该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希望的情况下,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在抢劫犯罪中,各行为人都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希望成功抢到财物。而在放任的情况下,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对其发生也不反对,听之任之。比如在一些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并不明确要造成何种具体的严重后果,但对于可能出现的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结果持放任态度。
共同故意的形成需要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这种意思联络可以是明示的,如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进行沟通商议犯罪计划;也可以是默示的,通过行为之间的配合、默契来体现。例如,在街头扒窃时,一人负责吸引被害人注意力,另一人趁机行窃,他们之间无需言语交流,通过行为就能达成共同实施盗窃的意思联络。只有具备了共同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意思联络,才能认定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