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一般由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而在承揽关系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来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从责任认定角度,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是基于利益和风险一致、报偿理论等原则。因为雇员是为雇主的利益而工作,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例如,某公司雇佣司机运输货物,司机在运输途中因正常操作失误撞伤他人,此时雇主需要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如司机醉酒驾驶导致事故,那么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这是为了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防止雇员肆意妄为,促使雇员在工作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再看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具有相对的自主性。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甲找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掉落工具砸伤路人,此时通常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却仍选任其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定作人发出错误的指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定作人就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准确认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并依据不同的规则确定责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