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和伪证罪在主体、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方面,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而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记录人是在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相关活动进行记录的人;翻译人是在诉讼中为当事人、证人等提供语言翻译服务的人。
行为发生的时间,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之后,辩护人参与案件的过程中。而伪证罪可以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只要是在这些阶段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伪证罪。
行为方式,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主要表现为辩护人故意伪造证据,包括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等。而伪证罪主要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综上所述,虽然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和伪证罪都与证据的虚假有关,但由于主体、时间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以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