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撤销存在多方面区别。婚姻无效是因特定法定情形使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况,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有权请求撤销。二者在事由、请求权人、申请时间、效力等方面均有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范围较广,申请时间无明确限制;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人特定,有明确申请时间限制。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婚姻无效与撤销在法律上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二者的法定事由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主要依据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请求权人不同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则是特定的,因胁迫结婚的,请求权人是受胁迫的一方;因隐瞒重大疾病的,请求权人是被隐瞒的一方。
2、申请时间不同
对于婚姻无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时间限制,只要无效的情形存在,相关主体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效力不同
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也存在明显差异。从财产处理方面来看,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无效类似,但在具体裁量上可能会综合考虑更多因素。
1、子女抚养问题
无论是婚姻无效还是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相同。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损害赔偿方面
在可撤销婚姻中,如果是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可撤销,受损害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而婚姻无效的情况下,虽然也会照顾无过错方,但对于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更多是在财产分割上进行倾斜。
3、对当事人名誉的影响
婚姻无效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名誉影响,因为其婚姻自始不被法律认可,可能会在社会评价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相对而言对当事人名誉的影响可能会小一些。
判断婚姻是无效还是可撤销,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首先,要明确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当出现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况时,就属于婚姻无效的范畴。而如果存在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则属于可撤销婚姻。
1、收集证据
无论是主张婚姻无效还是撤销婚姻,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主张重婚的,需要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如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等;主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要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因胁迫结婚的,要收集胁迫行为的证据,如威胁的短信、证人证言等;因隐瞒重大疾病的,要收集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2、确定请求权人
根据前面所述,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不同。要判断自己是否有资格提出相应的请求,例如,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能请求撤销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只有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才能请求撤销因隐瞒而成立的婚姻。
3、注意申请时间
对于可撤销婚姻,要特别注意申请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时间,就可能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而婚姻无效的申请时间没有严格限制,但也要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无效与撤销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诸如婚姻无效或撤销后债务如何处理、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等相关问题。如果你在婚姻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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