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缓刑和缓刑的区别在于最终的刑罚执行方式。不能判缓刑意味着犯罪人需按照判决的刑罚立即执行,不存在暂缓执行的机会;而缓刑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刑罚的执行,若在此期间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从适用条件来看,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而不能判缓刑的情况包括不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比如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的,通常不能适用缓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有再犯罪危险等也不能适用缓刑。
在刑罚执行方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此期间,犯罪分子不用在监狱或看守所等场所服刑,而是在社会上进行改造,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不能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要立即被送往相应的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如有期徒刑要在监狱服刑,拘役要在看守所服刑等。
从法律后果来讲,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不能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其刑罚是既定的,不存在因遵守规定而不执行刑罚的情况,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如减刑、假释等,才有可能提前结束刑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