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过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不过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民法通则》同时废止,人身侵权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三年。
这一变化是有其合理性和实际意义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了权利人更充裕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寻找合适的法律途径以及与侵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等。在人身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去确定自身的损害程度,尤其是一些涉及后续治疗、康复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明确最终的损失。而且寻找证人、收集相关证据等工作也并非短期内能够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等情形。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