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权债务指的是在夫妻离婚时涉及的债权和债务问题。债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债务则是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对外义务,在离婚时需要对这些债权债务进行合理的认定和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过程中会与外界产生各种经济往来,从而形成债权和债务。
关于离婚债权,它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对他人的一种财产请求权。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给朋友,在离婚时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对于这种债权的处理,首先要确定其是否为夫妻共同债权。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权,一般认定为共同债权。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该债权,例如约定由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然后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离婚债务,它的认定和处理相对复杂。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为了家庭购买房产所背负的房贷,为子女教育支出而产生的借款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
准确认定和合理处理离婚债权债务,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