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和一般工伤在定义、致病原因、认定程序、发病时间和范围上有区别。职业病工伤是因职业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特定疾病;一般工伤是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暴力等致伤。
定义方面,职业病工伤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且这些疾病被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般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外的其他伤害,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致病原因方面,职业病工伤主要是由于长期接触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经过一定的潜伏期后逐渐发病。例如,长期在煤矿井下工作的工人,吸入大量粉尘,可能会患上尘肺病。一般工伤通常是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的,如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电击等。比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手指被夹伤。
认定程序方面,职业病工伤的认定需要经过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诊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一般工伤认定相对简单,主要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重点关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与工作的关联性。
发病时间和范围方面,职业病工伤发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可能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发病,且病种相对固定,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一般工伤发病时间具有即时性,通常在事故发生的瞬间或短时间内就会出现伤害后果,其涵盖的范围更广,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