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噪音扰民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通常,故意制造噪音扰民更多地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种行为主要是对他人生活安宁权的侵犯,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如果故意制造噪音扰民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该罪。比如,行为人出于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等动机,长期、多次故意制造噪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导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等情形。例如,在小区内,某人为了发泄个人情绪,连续数月每天深夜故意制造刺耳的噪音,使得小区居民无法正常休息,居民多次报警、投诉都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生活秩序和居民的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