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存在明显区别,也有一定联系。区别在于适用主体、前提条件、行使方式、法律救济等方面;联系在于二者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预防合同履行风险。
一、区别
(一)适用主体不同预期违约可由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无论其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而不安抗辩权仅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后履行方无法行使该权利。
(二)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存在先后顺序,只要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可构成。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则以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为前提,且是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才能行使。
(三)行使方式不同预期违约中,当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相对方无需再为履行准备或等待履行期限届满,可直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相对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方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法定情形,且要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四)法律救济不同预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后,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应恢复履行;若对方未能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联系
(一)目的相同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都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预防风险的作用。
(二)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者都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实信用,当一方出现可能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双方遵守合同约定,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