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房子,物业费一般仍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如果房屋已出租,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则由承租人缴纳。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法院查封房子只是限制了房屋的处分权,比如不能进行买卖、抵押等,但并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也不影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房屋被查封后,业主依然是物业费的缴纳主体。
其次,如果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那么承租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义务。因为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张三将自己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出租给李四,双方在合同中写明物业费由李四承担,那么李四就需要按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
再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业主确实因为房屋被查封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物业费,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有可能会同意适当延长缴费期限或者采取其他变通方式。但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业主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否则可能会面临物业服务企业的催缴甚至法律诉讼。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有权获得对应的报酬,这是维护物业服务正常运转的基础。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